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草案通过后,应当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主体、内容、期限、变更或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草案未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草案通过后,应当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主体、内容、期限、变更或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草案未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