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意见书并且通知企业。
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双方对异议部分再行协商并重新报送。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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