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三十一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方和本企业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由双方协商确定。期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由双方协商确定。期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