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休闲娱乐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