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四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应当包括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