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五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组织或者区域内的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企业方协商代表可以由行业、区域内的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或者由行业、区域内企业经民主推选、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的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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