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一致但确有协商意愿的,双方均可以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双方在十五日之内未提出申请的,本次协商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