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六条 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向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职工公布,对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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