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人数为三人以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