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条 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
(二)熟悉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协调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