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条 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二)熟悉本企业的基本情况;(三)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协调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