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八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八条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的产生,由工会提名或者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其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企业残疾人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残疾人职工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缺额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补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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