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