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九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九条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指定的协商代表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指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