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