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方应当在工会组织指导下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方应当在工会组织指导下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