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方应当在工会组织指导下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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