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经协商、调解,达不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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