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职工方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企业方合理意见和主张,上级工会应当协调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