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