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五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二)及时向本方人员通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询问;
(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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