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