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条
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条 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经理(厂长)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经营责任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报告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劳动合同方案、职工奖惩办法、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职业病防治和职工安置方案;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四)评选推荐劳动模范;
(五)评议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审议其提请的重要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听取和审议经理(厂长)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经营责任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报告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劳动合同方案、职工奖惩办法、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职业病防治和职工安置方案;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四)评选推荐劳动模范;
(五)评议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审议其提请的重要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