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条
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企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集体合同草案、劳动合同方案、企业改制方案、经营责任制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职业病防治、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情况的报告;
(二)选举、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评选推荐劳动模范;
(三)制定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审议通过企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集体合同草案、劳动合同方案、企业改制方案、经营责任制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职业病防治、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情况的报告;
(二)选举、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评选推荐劳动模范;
(三)制定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