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经营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对工资分配、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由职工代表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听取企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以及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情况实施监督;
(四)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评选推荐劳动模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听取企业经营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对工资分配、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由职工代表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听取企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以及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情况实施监督;
(四)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评选推荐劳动模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