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需要修改时,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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