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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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