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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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企业应缴税费和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国家、省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定...
第三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负担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企业主管部门和计划、经贸、财政、物价、民政、审计、...
第四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企业减免税、退税、减息、低息贷款等减轻企业负担措施的,...
第六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凡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国家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或者其会...
第七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企业罚款没收财物处罚的,应当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使用省...
第八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严格控制向企业集资。确需向企业集资的,必须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据,并应当坚持自愿、有...
第九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向企业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其他证照,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刁难,不得...
第十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设立要求企业出资的各种基金,设立机关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审批。
第十一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企业进行检查,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检查的单...
第十二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职权增加企业负担的下列行为:
(一)强求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捐献财物等;
(二)无偿借用企业人...
第十三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小学、初中应当接受属于本招生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子女入学,不得以拒绝企业职工子女入学为手段,向企业索要费用...
第十四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金融、邮电、铁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行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独占经营地位...
第十五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非经营性活动费用,增加企业的负担。
第十六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为抢险救灾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企业应...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其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行为,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或审计、监察部门检举、控告。企业...
第十八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计划、经贸、财政、物价、审计、民政等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企业...
第十九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制发的决议、决定、规定、命令和其他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一...
第二十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由查处机关责令停止,限期将企业所承担的财物支出退还企...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金融、邮电、铁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行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经营地位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非经营性活动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并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查处机关应当自收到控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有...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检举、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妨碍查处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