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负担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企业主管部门和计划、经贸、财政、物价、民政、审计、政府法制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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