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企业应缴税费和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国家、省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必须履行。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收费或要求企业无偿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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