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严格控制向企业集资。确需向企业集资的,必须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据,并应当坚持自愿、有偿、适度、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集资单位应当发给出资企业集资凭证,保障出资企业应有的受益。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集资项目由省辖市主管部门和计划、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集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集资项目由省辖市主管部门和计划、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