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企业罚款没收财物处罚的,应当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之外对企业增设罚款项目、提高罚款标准、扩大罚款没收财物的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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