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向企业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其他证照,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刁难,不得借机要求企业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企业重复办理各种证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