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其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行为,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或审计、监察部门检举、控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下列部门共同查处:
(一)对违法收费的,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查处;
(二)对违法集资的,会同计划、财政部门查处;
(三)对违法征收基金的,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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