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计划、经贸、财政、物价、审计、民政等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企业可以要求监察、政府法制部门依照职权予以处理,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检举和控告。
企业对行政机关增加其负担或收费、罚款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企业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赔偿经济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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