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为抢险救灾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企业应当承担。但应向企业说明情况,按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