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非经营性活动费用,增加企业的负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