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小学、初中应当接受属于本招生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子女入学,不得以拒绝企业职工子女入学为手段,向企业索要费用和财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