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金融、邮电、铁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行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独占经营地位,额外增加企业的费用,或限定企业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服务),或擅自提高商品(服务)价格以及要求企业无偿提供人力、物力、财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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