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由查处机关责令停止,限期将企业所承担的财物支出退还企业;无法退还企业的,责令上交同级财政。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