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非经营性活动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并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