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检举、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妨碍查处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