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查处机关应当自收到控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企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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