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在有效期限内,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