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进行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