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进行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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