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企业兼并、解散、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企业兼并、解散、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