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体育项目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