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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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工作、体育活动、体育经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体育工作应当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体育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增加对体育...
第五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做好本辖区...
第六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支持体育事业的发展,兴办体育产业。
鼓励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第七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学校和科研机构及相关部门开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研成果,依靠科...
第八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九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鼓励...
第十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体育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发展社区体育。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
第十一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体育工作的领导,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具有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
各级老年人协会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适...
第十三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结合当地民族特点,开展以民族...
第十四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为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
第十五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五条 每年5月为本省全民健身活动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和全民健身活动,普及体育健...
第十六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六条 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人员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的队伍建设。
社会体育...
第十七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体育行政部门开展公民体质...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八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和体育教学器材的配置纳入学校建设计划。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
第十九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九条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作为对学校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
第二十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二十条 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定期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达标考...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设体育课,开展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二十二条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工作的指导、管理。学校应当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体育运动技术水...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学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体育运动会。学校应当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学生人身健康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计划选配合格的体育教师,保证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竞技体育投入,结合本地实际发展有特色的竞技体育项目,制定优惠政策,培养和引进竞技体育人...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创办、承办、联办专业运动队,开展青少年体育训练。
鼓励、支持体育...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八条 省、省辖市、县(市)每四年举办一届综合性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九条 承办国际性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或者单项体育竞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省级综合性运动会或者省级体育竞赛由省体育行...
第三十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三十条 竞技体育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公平竞争、提高水平的原则。
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三十一条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中学、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和...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三十二条 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体育专业训练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性运动会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五章 体育产业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五章 体育产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市场的引导、服务和管理,做好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措施,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五章 体育产业 第三十六条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引进国际知名的品牌赛事,举办商业性体育赛事。
鼓励、支持发展少林武术、太极拳等具有本省特色的...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五章 体育产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体育企业和体育用品生产企业引进境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发体育经营项目和体育用...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五章 体育产业 第三十八条 经营国家认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
(二)具有...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五章 体育产业 第三十九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四十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五章 体育产业 第四十条 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保障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规章制度,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五章 体育产业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支持体育彩票发行。体育彩票公益金必须用于体育事业发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收入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五章 体育产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应当对重大体育竞赛及其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等标识加强管理和保护。
第六章 体育场地设施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六章 体育场地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体育行...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六章 体育场地设施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改善和提高群众体育活动条件。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建设...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六章 体育场地设施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健身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六章 体育场地设施 第四十六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公布日常开放时间,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公共体育...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六章 体育场地设施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体...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六章 体育场地设施 第四十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投资体育场地设施项目建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
第五十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体育经营者未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或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未作出明确警示和...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居民住宅区规划的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缩小其建设规模,降低其用地指标的,...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体育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体育项目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