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九条 承办国际性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或者单项体育竞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省级综合性运动会或者省级体育竞赛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和承办运动会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市、县综合运动会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管理。
省、市、县单项体育竞赛由竞赛承办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各地单项体育协会共同管理。
各部门、各行业举办体育竞赛,由各部门、各行业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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