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性运动会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代表本行政区域参加上级组织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代表本行政区域参加上级组织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