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升学方面给予优待。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制度、伤病医疗特殊补助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