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三十二条 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体育专业训练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